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不过对信用社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今年财税【2010】4号文件对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010年我国采取了哪些货币政策
年中国人民银行是宽松的货币政策。2010年国家是双松的宏观政策,对于应对金融危机对经济紧缩的影响有巨大意义,同时金融危机以来国家4万亿的财政政策刺激经济,防止经济萧条,2010年的宽松政策有利于保证基本建设不至于因为资金不足而停产。但是另一方面有带来了货币投放量巨大,带来的了通货膨胀的压力。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 策,并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加强银行体系流动 性管理,适时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把握信贷投放 总量、节奏和结构,继续稳步推进金融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进人民币 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改进外汇管理,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包括:经济增长、价格水平稳定、充分就业、利率稳定、汇率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尽管央行不能直接带来这些目的,却能针对它可以影响的变量制定不同的政策。货币政策的诸多目标之间常常有冲突,政策可以达到一个目标,但却也使另一个目标变得更加难以实现。
一季度,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06万亿元,同比增长19%,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2%。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维护金融体系健康稳定运行。
第二,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转向从紧的货币政策,要分阶段推进,避免急转弯。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采用“松紧搭配”的方式可能更加有效。通货膨胀预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很有可能使通货膨胀成为现实。在这种形势下,稳定社会的通货膨胀预期就显得至关重要。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1、信贷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对金融信贷总量和投向实施引导、调控和监督,促使信贷投向不断优化,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实施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
2、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3、总体来看,目前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仅具备了相当的基础,而且存在迫切的现实需求。
4、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担负国家政策性支农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建设新农村的实践中更应有所作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调整业务范围,拓宽业务领域首先支持重点应从流通领域向生产、加工领域转移,扩大农业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方面的贷款。
5、十一)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拓宽涉农信贷资金来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的再贷款额度,专门用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业务;适当调剂再贴现规模,专门用于支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涉农企业商业汇票再贴现。
国家有哪些有关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1、自2007年初以来,银监会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一系列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文件,后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6个省(自治区)扩大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3、金融法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
1、法律分析: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年底,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先行在吉林、四川、内蒙古、青海、甘肃、湖北试点。
3、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准备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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